退換貨說明 ◇ 以收到商品的次日起超過七天以上的商品,恕不接受退換。(發票遺失無法退現金,只能更換等值商品) ◇ 消保法所規定之消費者【猶豫期】非【試用期】,如您收受商品後不甚滿意請勿拆封使用,並與本公司連絡退貨事宜,如您已拆封使用且非產品本身的瑕疵而欲進行退貨,消費者必須負擔商品出貨及退貨的來回運費並視情況酌收人員處理的手續費。 ◇ 商品退換時,請將發票、商品無損及完整包裝,連同配件贈品,勿缺件,外盒勿損毀,寄回 40041台中市中區民族路46號1樓,電話04-22226222 分機:83 沈秀芬/莊喬菱小姐收 ◇ 以下商品,一經拆封或使用,除商品本身有瑕疵、損壞的情況外,恕不接受退換: ◎ 門市無銷售之訂製品、代客訂購或特別聲明無法退換貨之商品、特價商品 。 ◎ 電子零件:焊接/插入使用過的電子零組件、實習套件、IC、電晶體、可變電阻工具類:熱風槍、烙鐵(烙鐵頭),使用過之工具。 ◎ 線材:裁剪零售線材。◇親臨門市部選購之商品。 ◇ 已出貨訂單辦理退貨,需先將商品退回並檢驗無人為損壞後才進行退款程序。收到退回商品確認無誤後,將於14個工作天內退款完成(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退款日當天會發送 E-mail 通知函。 ◇ 刷卡訂單 : 退款會將款項退回原信用卡帳戶,會在帳單中產生負項金額,但因各銀行及個人均有不同結帳日,故退款不一定會產生於同月份的帳單中。退款日當天會發送 E-mail 通知函。超商付款及貨到收款訂單一律以匯款方式退款,申請退款請提供「退款銀行」、「退款分行」、「退款帳號」、「帳戶名稱」。 退款日當天會發送 E-mail 通知函。 ◇ 門市客戶請洽各門市親自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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